前總統陳水扁因為重案纏身繫獄,一直有人呼籲馬英九總統特赦陳水扁,也一直有人反對。9月8日是美國前總統尼克森獲得特赦40周年,不妨看看當時福特總統「如何」特赦,以及因為特赦而帶來的法律(不是政治)效益,正可與扁案對照。自認無罪何需特赦if (typeof(ONEAD) !== "undefined"){ONEAD.cmd = ONEAD.cmd || [];ONEAD.cmd.push(function(){ONEAD_slot('div-inread-ad', 'inread');});} 討論「如何」而不討論「為何」,因為「為何」的理由很單純,就是療傷止痛,希望把水門案這一頁醜聞就此翻過去,讓國家走向新生。但要「如何」特赦,這就牽涉到複雜而且馬虎不得的法理問題。一方給予特赦,另一方可以不接受。尼克森選擇接受,前提是他承認自己有罪,否則自認無罪,何需特赦?在特赦之前,福特總統特地派了一位年輕律師貝克專程橫跨美國,飛到加州聖克里門,與尼克森說個明白。多年後,貝克接受《大西洋月刊》訪問時說,他當面告訴尼克森:你有絕對的權利拒絕特赦;但是一旦接受特赦,就是「明確承認有罪,而且悔恨。沒有其他更好的字眼」。尼克森是律師出身,當時也有法律顧問隨時備詢,很清楚接受特赦的「盈虧」,幾經考慮,決定接受特赦,也就是承認有罪。兩天後,福特簽署特赦令。貝克與尼克森「面議」時,還有另一項重大任務,就是把尼克森的檔案留在美國政府之手。當時對於總統檔案,美國尚無法令管制,尼克森的數千箱檔案,包括900多捲錄音帶及4百萬份文件,全部打包完成,暫置白宮旁邊的行政大樓,準備運往聖克里門。當時司法部長塞克斯比認定那些檔案均屬尼克森個人所有,白宮幕僚長海格也已交待即時啟運。塞、海兩人都是尼克森任命,幫尼克森說話,不令人意外。但福特擔心水門案真相被淹沒,堅持把檔案留在華府(但同意尼克森隨時閱讀)。是故,特赦的前提是尼克森認罪,而特赦的條件之一則是不搬走檔案。結果尼克森也同意了。未久,國會通過《總統錄音、錄影及資料保存法》;1978年又通過《總統文件法》;明定總統文獻不屬於總統個人。最近美國杜肯大學法學院長肯.戈姆利與《匹茲堡郵報》總編輯大衛.斯里伯曼聯合在《華爾街日報》撰文說:若非福特堅持,很多文獻可能在聖克里門化為灰燼,「歷史學家應該好好感謝福特總統,否則很多歷史真相永遠無法大白」。尼克森接受特赦的同時,認罪、悔恨、並把檔案還給美國政府。今天陳水扁自認冤枉,也有很多人為扁喊冤。既然有冤,就是無罪;既然無罪,又何赦可特?罪大惡極,形容詞是「罪無可赦」;可是如果冤枉,那就是「無罪可赦」。施明德做了最佳示範。他曾2次拒絕特赦,一次是1987年解嚴後,他有機會獲減刑、假釋,但他說自己無罪,不接受特赦。第二次是1990年李登輝總統就職後,特赦美麗島事件政治犯,但施明德撕毀特赦令,理由依然是自己無罪,拒絕特赦。直到李登輝宣布美麗島事件判決無效,施明德才結束監禁。錯放了人是踐踏司法白色恐怖年代,抓了不該抓的人,那是司法蒙羞。如今是法治時代,如果放了不該放的人,是踐踏司法。特赦一個堅稱沒犯法的人,豈不是司法笑話?好像你說沒欠我錢,我卻說你欠我的錢一筆勾銷,莫名其妙?尼克森是律師,福特是律師,中間人同樣是律師,特赦尼克森在法律層面毫無爭議。陳水扁是律師,馬英九是律師,我們同樣以法治民主自詡,應該都能按照法律看待特赦陳水扁。至於陳水扁卸任時帶走的大量檔案至今未見歸還,看看尼克森,扁是否也該有個決斷?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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